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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时法律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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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继承纠纷案例 |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1/08/17 点击次: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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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芸(女,1945年生人,之前经历过两次婚姻,无子女,文盲)与赵何(男,1928年生人,之前经历过一次婚姻,育有子女四人均已成家立业,赵启、赵友、赵慈、赵黎)于1992年结婚,男方比女方大17岁,婚后李芸无微不至的照顾赵何的起居,二人幸福、安稳的渡过了将近20年的晚年时光,期间赵启、赵友、赵黎很少回家看望父亲,与继母李芸相处得比较和睦,赵慈在其婚后将儿子赵良送至赵何处,由赵何和李芸照料抚养,赵慈每次来看孩子都对继母横眉冷对,毫无尊敬和感激。2009年底赵何去世,终年82岁。 赵何去世之后,其子女一反常态。在料理完赵何的丧事之后,赵家兄妹不准李芸出门,利用李芸不识字,强逼她签下两份材料,内容分别涉及李芸放弃继承抚恤金和将赵何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赵良名下任何人不得干涉、李芸如若离家应支付给赵良三万元生活费。在李芸签字之后,赵家兄妹为防止她和外人谈及此事,仍不让其出门。李子赵良念及李芸对其的养育之恩,偷偷将她放出门。时至寒冬腊月,春节来临之际,别人都是家人团聚,李芸孤身一人在外漂泊,无依无靠,只能用身上仅有的一点钱在某城中村租了间几平米的房子,就这样在寒冷和绝望中过了节。 后来李芸将两份材料拿给路人念给她听,她才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赵家兄妹返还在赵家属于她自己的财产、依法分割遗产。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赵启辩称抚恤金自己未拿,不同意分割父亲赵何名下的房产;赵友辩称抚恤金由他们兄妹四人分了,自己分得1万,同意分割房产,但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其他人房屋价款;赵慈辩称抚恤金只有3万6千元,丧葬费用去1万8千元,他认为其父亲居住的房屋属于公房,无所有权,不能继承;赵黎亦称不同意返还抚恤金3万6千元,,同意李芸继续居住原房屋,但不同意分割。 经法院查明,赵何在1993年也就是和李芸结婚后从单位购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2010年1月某日有李芸签字赵启经手到赵何原单位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共48000元,2010年2月某日由赵慈到赵何原单位领取职工补助金1200元。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认定丧葬费是从赵何生前的2万元积蓄中支付的。最后,经过调查和庭审期间的质证、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李芸在赵家签的两份材料中涉及放弃继承抚恤金的部分系处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赵何的房产归赵慈所有,并向李芸支付12万9千元得房屋价款,支付给赵启、赵友、赵黎各2万1千元房屋价款;对于赵慈领取的1200元职工补助金,赵慈应支付给李芸720元,支付给赵启、赵友、赵黎各120元。 此案最终有了了结,李芸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和保障,在这个提倡尊老爱幼的社会,赵家兄妹的做法仍是不允许的,老人为家庭做了很大的贡献,却遭到继子女的如此对待,是缺乏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冷漠,还是良心的天平在利益面前的失衡?其中许多问题值得人们深思,希望社会中众多的“二婚”家庭的家庭成员们都能够和睦相处,善待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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