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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保险法案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1/10/13 点击次:1697

案情介绍:
某工厂女工闫莉于2008年7月22日为窦云投保(窦云与闫莉为婆媳关系)。经窦云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窦云之孙,闫莉之子赵颖,时年12岁。保险费从闫莉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零6个月后,闫莉与窦云之子赵里泉离婚,法院判决赵颖随赵里泉共同生活。离婚后闫莉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9年5月26日,被保险人窦云病故,6月闫莉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赵里泉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赵颖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闫莉则认为保险人是她,缴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赵颖的母亲,也是赵颖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闫莉因离婚而对窦云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案情分析:
闫莉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本案中,受益人不是闫莉而是赵颖,因而闫莉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赵里泉请求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赵里泉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其是赵颖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赵里泉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赵颖向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闫莉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视为对窦云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闫莉因离婚而对窦云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这笔保险金应给付给赵颖。因为赵颖是未成年人,而赵里泉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赵里泉代替赵颖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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