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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公司法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1/09/09 点击次:1910

案情介绍:
宏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8年3月1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殷平剑及李戈、吴炅、吕岳、郝奕5位董事,公司全体董事中有4人未出席。这次会议由殷平剑主持,在这次会议上,李戈、吴炅、吕岳3位董事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并作出了决定,定于2008年5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郝奕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应当征求他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事前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中途退席。宏炬股份有限公司与2010年4月9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08年5月1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该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元)同意,作出三项决定:
⑴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
⑵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
⑶处分公司部分闲置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对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郝奕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
⑴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议违法;
⑵2010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
⑶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案情分析:
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合法有效,决议无效。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作出决议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⑴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临时会议是指除法定的应召开的两次会议以外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⑵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公司共有9名董事,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达到了全体董事的1/3,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有5名,已超过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半数。所以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表决时有董事离席,可按弃权处理,但不影响这次会议决议的有效。但只有3位董事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未达到全体董事的半数,故决议无效。
股东临时会议第1项、第3项决议合法有效,第2项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例中,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0%,第1项、第3项决议不是需要绝对多数通过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所以虽然其仅占全体股东的32.5%,但这两项决议仍然有效。但是公司债券转为注册资本,属于增加资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第2项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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