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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刑事案例(2)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1/08/17 点击次:1963

案情介绍:
刘胤是某车队司机,一日在城郊公路上行驶,突然有一人(后经查明是附近村民吴胜利)从公路旁边的林子里冲出抢着过马路,刘胤见状赶紧向左猛打方向盘,紧急刹车,可仍是躲闪不及,车前轮将吴胜利左腿碾断。当时天色已晚,并且少有过往车辆,事发时也无人经过,刘胤就将已经昏迷不醒的吴胜利拖到路旁的护路沟内(沟深约2米),然后迅速离开了现场。第二天清晨,吴胜利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后来经法医鉴定,吴胜利左腿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失血过多,导致死亡。
案情分析:
刘胤将吴胜利撞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此案中,完全是有吴胜利的过失而引起交通事故,司机刘胤对事故的发生没有遇见的可能性,在其采取积极措施的情况下,事故仍然不能避免,对他来说属于意外事件,因而刘胤对这起交通事故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司机有义务对伤者进行救助。在本案中,吴胜利的左腿被碾断,并且流血不止,在这种危急的时刻如果刘胤不对其进行救助,吴胜利就有可能死亡,对于这种可能性,刘胤是应当预见的。而刘胤为了隐瞒事实,逃脱干系,将吴胜利拖入深沟隐藏,不仅使得吴胜利难以得到路人的救助,而且即使吴胜利苏醒,在重伤的情况下,自己也难以爬出深沟呼救。刘胤的行为使得吴胜利彻底的失去了得到及时抢救的机会。因此,刘胤对于吴胜利的死亡时抱有直接故意的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刘胤基于犯罪的故意实施了抛弃吴胜利至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综上,刘胤基于主观上的无过错,对交通事故不负刑事责任;他对吴胜利的死亡应负刑事责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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