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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刑事案例(1)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1/08/17 点击次:1916

案情介绍:
李依依(女,23岁),殷晓天(男,26岁),李依依和殷晓天是好朋友。李依依平时比较爱慕虚荣,但是他的家境一般,经常深感手头拮据。2009年5月1日,李依依因手头紧,想去某棋牌室赌一把碰碰运气,结果果然赢了被害人王莉(女,24岁)5000元人民币。王莉说自己手头也宽裕,暂时没有那么多钱,答应过几天筹到钱就还李依依所欠赌债,李依依无奈之下也只好同意。过后李依依多次找王莉索债但是王莉一直借故推脱。李依依找到殷晓天,商量如何向王莉讨回赌债。殷晓天建议,将王莉骗到殷晓天所租的出租屋内,逼其还钱。于是,李依依出面,于2009年6月1日将王莉约至殷晓天的出租屋内,所要所欠赌债。王莉说手中没钱,李依依说:“没钱你就别想走,但是可以打电话让你父母借。”王莉拒绝并欲离开,被殷晓天制服,关在出租屋内。2009年6月2日,殷晓天趁李依依出去吃饭之机,不顾王莉反抗,强行和王莉发生了性关系,李依依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严厉训斥了殷晓天。2009年6月3日,王莉借口给父母打电话让父母筹钱,趁机让父母报警。王莉的父亲报警后,2009年6月3日晚警察将王莉救出,并将李依依和殷晓天抓获。
案情分析:
李依依和殷晓天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依依和殷晓天事前共谋,并且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殷晓天单独构成强奸罪。殷晓天趁李依依出去吃饭之机,不顾王莉反抗,强行和王莉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强奸行为不能被非法拘禁罪所包含,应另定强奸罪。并且,强奸行为是殷晓天单独实施的,李依依并不参与,也不知情。李依依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严厉地训斥了殷晓天,这也表明殷晓天的强奸行为与李依依并无意思上的联络,违背了李依依的意愿。因此,殷晓天单独构成强奸罪。
综上,对李依依认定非法拘禁罪一罪。对王莫认定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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